台灣的數位發展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機遇。過去,我們習慣將網路治理的重心放在技術層面的防堵與過濾,試圖透過防火牆與封鎖機制來應對層出不窮的資安威脅與不實資訊。然而,這種以技術為核心的防禦思維,在面對日益複雜的跨國網路犯罪、深度偽造技術的濫用,以及平台巨頭對數據的壟斷時,逐漸顯得力不從心。單純的技術手段無法根除問題,它更像是一道不斷修補的堤防,而洪流正從法制與規範的缺口不斷湧入。
數位空間的治理,本質上是權力、責任與權利的重新分配。當我們的日常生活、經濟活動乃至民主參與都與網路緊密交織,一個健全的法制框架便成為社會穩定的基石。台灣擁有活躍的公民社會與先進的科技產業,這為我們建構具前瞻性的數位法制提供了豐厚土壤。我們需要的不是被動反應式的修法,而是一套能夠預見風險、保障數位人權、並促進創新競爭的整體性法律生態系。這意味著,從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、演算法的透明與問責,到平台中介責任的合理界定,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清晰的法律界線與有效的執行機制。
沒有法制的技術封鎖,可能淪為缺乏正當程序的數位威權;而缺乏技術支撐的法制,則可能成為難以執行的紙上談兵。台灣的下一步,必須是讓法制與技術協同進化。例如,在打擊詐騙與不實訊息時,法律應明確規範偵查機關調取資料的權限與程序,同時要求平台業者配合開發更有效的識別與通報技術。在促進數據經濟方面,則需透過法律確立數據財產權與流通規則,並以技術確保數據交換過程中的安全與隱私。這條融合之路,將決定台灣能否在全球數位秩序重組的關鍵時刻,不僅守住防線,更能開創典範。
建構以人為本的數位權利憲章
數位治理的核心目的應是保障與提升人的尊嚴與權利。台灣亟需一部能夠與時俱進的數位權利基本框架,明確賦予公民在網路空間中應享有的權利,例如被遺忘權、數位遺產繼承權、免受演算法歧視的權利,以及接近使用公共數位服務的權利。這並非只是將現有實體法律搬上網路,而是需要重新審視數位環境的特性,進行創造性的立法。例如,個人資料保護不應僅限於告知後同意,更應包含資料可攜權,讓個人能自由移轉自己的數據,打破平台鎖定效應,促進市場競爭。
這部權利憲章也應規範公權力在數位空間的行為界線。政府利用科技進行社會監控、情資蒐集或公共治理時,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,並接受獨立監督機構的審查。透明與問責機制必須嵌入系統設計之中,防止科技成為擴大權力濫用的工具。唯有將保障數位人權確立為最高原則,台灣的數位發展才能獲得民眾的深度信任,為各項創新應用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。
重塑平台責任與市場競爭秩序
大型數位平台已成為社會的基礎設施,但其「守門人」角色也帶來了市場壟斷、言論操控與權責不對等的挑戰。台灣的法制建置必須勇敢面對此一課題,參考國際經驗,制定符合本土需求的平台問責法規。這包括要求主導性平台履行特殊的義務,如數據互操作性、禁止自我偏好行為,並對其演算法推薦系統的邏輯進行必要的透明度揭露,特別是在影響選舉、公共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時。
同時,法律應為新創企業與中小型業者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。透過降低市場准入門檻、確保數據的公平取得,以及制訂明確的不公平競爭樣態,激發本土數位經濟的活力。競爭政策的目標不僅是防止壟斷,更是要促進多元創新,讓台灣的企業與創意能在全球價值鏈中佔據更有利的位置。一個健康、多元的數位市場生態,是抵禦外部不當影響、維護數位主權的關鍵防線。
培育跨域治理人才與公民素養
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人來執行與遵守。台灣數位治理的成敗,最終取決於人才。這不僅指技術工程師或法律專家,更是需要大量兼具科技知識、法律素養、倫理判斷與政策分析能力的跨域治理人才。政府應系統性地在公務體系、司法系統中開設培訓課程,並與大學合作設立相關學程,培養能夠設計、解讀並執行數位政策的新一代公僕與專業人士。
另一方面,提升全民數位公民素養與媒體識讀能力同等重要。法制建置需搭配公眾教育,讓民眾了解自己在數位世界中的權利與義務,學會辨識網路風險與虛假資訊,並能積極參與數位政策的公共討論。一個具備高度數位韌性的社會,其基礎在於每一位公民的意識與能力。透過教育賦權,使民眾從被動的科技使用者,轉變為主動的數位空間共建者,台灣的數位治理才能真正紮根於民主社會的土壤之中,茁壯成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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